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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墙材协会章程
2015/6/17 15:27:50 浏览次数:2166
 

滁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滁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Chuzhou Wall Materials Innovation & Energy in Building Materials Association缩写:CWMIEBM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全市从事墙材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工作的科教、生产、设计、管理等企事业单位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行业性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方针,紧密团结广大墙材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工作者,认真贯彻墙材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方面的政策法规,努力增强我市节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意识,大力倡导低碳发展,建设绿色节能建筑,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利废、复合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是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滁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指导和滁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按时接受滁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协调监督行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积极开展自律活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加强行业服务,提出有关行业发展战略和经济技术的政策法规建议,供政府决策。

2、组织技术研讨交流,科研成果推广和产品展示展销等活动,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应用科技研讨活动,完成学习考察、资料会刊出版工作。

3、收集、整理、提供墙材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的新技术、新标准等经济市场信息,组织力量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和解决生产经营的困难,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4、宣传墙材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知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培训人才,提高企业经营者和骨干队伍的整体素质。

5、加强同市内外相关社团组织联系,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开展经济和技术咨询服务,协调单位间经济与技术合作,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6、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给予墙材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的各种优惠政策。

7、在政府与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经济合作中,沟通供需方面发挥中介和联系作用。

8、密切结合我市墙材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行业实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新型墙材推广运用工作,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开展行业管理工作,承办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概言之主要业务范围是:自理自律,交流行业技术,沟通市场信息,服务会员,充当纽带,办理政府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和个人两类,凡依法从事墙材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工作的依规已取得新型墙材产品确认证书的企业经济组织,以及科教、设计、管理、设备制造等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会员。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意愿亦可吸收个人的入会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服从本协会的领导;

(三)在墙材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行业或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单位法人资格(个人会员除外);

(五)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六)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进行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会员大会审议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和资料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本协会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五)有权对本协会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并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协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缴纳的标准: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须经会员大会讨论最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调整和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理事的产生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五)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其它专项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八)决定本协会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经半数以上理事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组织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协会任期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六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犯罪。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议;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授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任免;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室提出质询和建议。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五)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130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滁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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