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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2015/6/25 11:41:34 浏览次数:185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2015-05-18 09:45:03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5〕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行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5〕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总体部署,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再生资源产业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探索再生资源产业发展新机制、新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工程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再生资源行业整体水平,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一批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领域
  
  示范项目选择范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轮胎、废塑料、废油、废旧纺织品、建筑废弃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等资源再生利用。
  
  二、建设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及清洁生产要求。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亏损。
  
  (三)核心工艺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废弃资源实现高值化、高质化利用,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高,产品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
  
  (四)采用的设备设施先进完备、运转稳定,回收利用自动化程度高、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效益较好,装备产业化示范效果明显。
  
  (五)环境保护措施完善,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具有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无重大环保事故。
  
  (六)规模效应突出。废钢铁加工类示范工程规模不小于20万吨/年,废有色金属再生类示范工程规模不小于10万吨/年,废塑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类示范工程规模不小于10万吨/年,其他产业类示范工程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
  
  (七)示范工程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带动性,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已纳入本地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优先。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与推荐。企业自主申报,并按要求将《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申报材料(见附件2)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推荐名单、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市上报示范工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类型不重复)。
         
  (二)确定示范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综合考虑地域、行业平衡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名单。公示后,发布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名单。
  
  (三)加强政策支持。中央和地方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示范工程建设政策支持。积极落实支持资源再生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现有资金渠道,优先支持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示范工程中实施效果好、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列入国家鼓励的技术、工艺、设备目录,促进示范与推广的有机结合。 
  
  (四)强化过程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示范工程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及职业安全法规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示范工程资格。
  
  (五)开展总结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实施效果好的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进行交流推广,组织发布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典型模式案例,通过现场推介会、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进行宣传推广。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研究提出示范工程推荐名单,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示范工程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版同时发送至zyzhly@miit.gov.cn。
  
  联系人及电话:李洪良  010-68205360
      
  附件: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http://www.wallmr.org.cn/uploadfile/2015/0518/20150518094814575.doc
     2.国家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http://www.wallmr.org.cn/uploadfile/2015/0518/20150518094831403.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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