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20年度电力交易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安徽科达售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售电公司将作为新兴市场主体进入电力市场。为了顺应安徽电力改革形势,安徽科达售电有限公司(乙方)与神华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售电合作协议书》(见附件),代理神皖能源公司售电业务,在安徽省开展售电工作,所售电量由神皖能源公司负责承发。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现就年度电力交易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0 时 0 分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 0 分,甲方从乙方购电。2017年度购电总量为 亿千瓦时(计量侧为甲方侧)。2018年-2020年的购电总量分别于计划年份的上一年11 月 30 日前提供。
二、甲、乙双方同意上述约定电量按在现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降 分/千瓦时(含税)的价格进行电力双边交易,此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联动。2018- 2020年销售电价双方可根据国家规则及市场变动情况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如因直接交易规则原因,对于无法开展双边交易的用电量。甲方同意将交易周期内的用电量委托乙方以集中交易方式,通过安徽电力交易平台购买电量,集中竞价双方根据集中交易规则另行协商。
四、根据安徽省能源局文件要求,甲方年度实际用电量与本协议约定电量的偏差电量(偏差电量=年度实际用电量-合同电量),超出部分按目录电价结算;小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97%时,须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总的优惠金额。
违约金 =(合同电量×97%-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五、根据国家发改委、安徽省能源局文件要求,甲方用电方式、结算方式均不发生任何改变,具体细则在甲乙双方和安徽省电力公司另行签署的三方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甲方应按安徽电力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申报信息,以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电量交易采购工作。如因直接交易规则原因,省能源局、安徽省电力交易中心未批复市场准入,或因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本合同自动延至下一年执行。
七、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在同一交易周期内不得与其他市场主体再次签订本协议项下约定电量的交易协议。
八、甲、乙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各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履行期间任意一方知悉对方的任何文件及材料),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九、未尽事宜,在双方电量交易合同中另行约定。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 柒 份,双方各执 壹 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
送:电力监管机构,2份;
送:省政府主管部门 , 3 份。
甲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霄大道北段555号
邮编:243011 电话:
传真:
签约地点: 签订时间:
|